A-Tick知识分享简介:
A-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CA)为了通信设备核发的知识分享标志,并对其作如下要求:
1. 进出口必须依照以下步骤使用A-Tick:
(1)产品执行ACA技术标准测试;
(2)向ACA登记使用A-Tick;
(3)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4)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有A-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5)销售给消费者。
电讯设备的A-tick要求:
根据澳洲电信法1997第21部分,由澳洲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负责进行有关电讯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的技术管理。ACMA为此引入了基于产品标签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我管理体系,这一体系按照电讯标签公告2001来实施。
符合性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这类产品符合管理当局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在提供或链接到电讯网络之前得到了适当的标识。有关技术标准涉及到关于集成电讯网络的用户和操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标准电话服务的电讯网络的互连可用性以及实现紧急唿叫服务。
A-Tick知识分享产品范围:
任何能够连接到运营商或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公共电讯网络上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都属于标签公告中定义的电讯产品,例如应答机、移动电话、传真机、话机(包括无绳电话)、调制解调器等。
A-Tick知识分享工厂检查:
不需要工厂检查。
A-Tick知识分享须知: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两国销售,下列文件在销售前必须备齐,以备ACA(Australian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Ministry of EconomicDevelopment)当局随时抽查:
1)测试报告必须由NATA或与NATA互让的知识分享机构核发,如NVLAP或A2LA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记率非常高;
2)必须由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签名负责的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的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
3)原始的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和Service Manual等);
4)叙述制作时的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EMI特性的维持;
5)任何会影响到EMI的变更叙述和必要的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