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香港税务遵循的是地域性征税即利润来源原则,只有在香港公司有产生源自于香港本地的利润时,才需要缴税。
如果某香港公司有产生利润,但利润在香港境外获取,这个香港公司没有在香港实际运营,没有使用到香港本地任何资源,则就算有利润,也不需要缴税;可以正常报税,按照离岸利得免税方式去申报,后续做出离岸利得免税解释(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Zui终是可以得到税务豁免的。
但Zui终是否要缴税,是一定要得到香港税务局评定组的评定结果认定是离岸才能得到豁免。
什么情况下香港公司可以申请离岸豁免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豁免“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