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
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香港期间未再加工。中转确认书的案例样板已经问题疑问可以找我
二、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中检公司、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
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
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