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
我们从法理上解释下,为什么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概念:
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我们常说的“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而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合伙企业在承担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对合伙企业的性质也明确做出过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