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
假如你能找到一张较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看一下,就会发现根本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栏。很多企业家初次听到这个事情时都是有些迷惑不解的,原因是他们办公司制的企业太久太久了,也没有时间了解合伙,仍然是从“公司”的习惯思维来看待所有的企业组织形态。
一句话,合伙,与公司,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企业组织,就好像个体工商户与公司不同,你之不会对于个体工商户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件事情产生迷惑,是因为大家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组织形式非常熟悉,而对于合伙很多人事实上是不熟悉确切意思的,才会迷惑。
那么,合伙企业里的“总代表”,或者说“负责人”究竟是谁呢?总体上来说,有两种法律上认可的模式:
一种是全体合伙人一起来执行合伙事务,每个人合伙人对于执行合伙事务都有同等的权利。当然,这不包括有限合伙人。这种方式类似于集体领导。这种方式存在效率上的问题,我的建议是这种方式适用的合伙人数不能超过2人。
另一种是全体合伙人选出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委托他们执行合伙事务,这些受委托的合伙人又被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这时候,其他合伙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监督的权利。特别提示一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1个合伙人,也可以是几个,这也是合伙企业很特别的一点。根据我们的调查,现在已经有一些合伙企业就是采取了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