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哪些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报告书。
持续降雨,对老旧房屋和危房、尤其是土木结构的危旧房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古建筑尤为需要注意,多数房屋建筑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常年失修,每逢雨期常会出现漏雨现象,老旧危房坍塌事故多发时节,需及时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适时监控房屋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