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香港和内地联系的日益紧密,不少香港人士到内地定居、探亲、领养子女、结婚,或者是香港企业到内地从事投资等经商活动,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凡是由香港政府和机所构签发的文件需要拿到中国内地使用时,都必须对这些文件办理香港律师公证手续。由于全球各地的法律制度不同,文书使用上面也存在差异。为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往来更加便捷,公证和认证制度孕育而生。
由于香港施行一国两制,法律制度与中国内地不同,两地的文件格式要求也有所差异,香港文件在中国内地是无法直接使用的。
因此,Zui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件,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也就是说,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要在内地使用,就必须对该文书进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
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是指中国司法部任命的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以及香港律师,对香港居民因在内地定居、探亲、领养子女、结婚,或者是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投资活动等所提供的证明文书进行公证手续,然后将相关文书送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之后,相关文书才能得到中国内地的法律认可和有效使用,是一种有效保护香港与内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法。而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将以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的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渠道。
香港律师公证流程以及法律依据
来自香港的文书需要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首先需要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再将公证过的文书,经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转递后,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中国内地的法律保护,才能在中国内地有效使用。
另外,Zui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文书在国际上的使用
◆ 针对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 针对在内地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 针对在海牙成员国使用的—海牙认证
常见的香港律师公证文件种类
(1)个人类别公证文书
◆ 证明身份,如护照资料、身份证、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结婚证等;
◆ 证明为物业的业主或公司股东或董事等;
◆ 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或者是已签定的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以及其它个人资料等。
(2)公司类别公证文书
◆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如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等资料;
◆ 证明日期及商业挂号;
◆证明供给公司出具的书面单据、会计报告、按揭情况、银行资信、具有物业证明,或者是已签定的合同,如担保文件以及其它有关公司的资料等。
以下办理香港律师公证的案例,主要是针对香港文书发往内地使用,它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