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kao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吗?
在工程jianzhu行业中,guakao情况非常普遍,可能由于zizhi原因,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投标,签署合同,被guakao方向guakao方收取管理费,被guakao方向甲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被guakao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实务中有不同理解。
一、案例分析
Zui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guakao”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提到,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缴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实代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际存在的经营业务为基础,受票方实际购买了货物或接受了服务,即相应取得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实际购买方从实际销售方之外的第三方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不能证明行为人有骗取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daikaifapiao的行为就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实代开”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仅仅侵害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宜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政策依据
Zui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guakao”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1、guakao方以guakao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guakao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guakao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