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2.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3.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4.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关于办公楼宇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3.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4.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办公楼宇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及租售对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