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些口岸可以进口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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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口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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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口岸 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店、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共23个边境口岸。
详细口岸名单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uanfangwangzhan(https://www.nmpa.gov.cn/)进行查阅。
哪些中药材可以进口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国家、地区近90个,药材上百种,具体已获检疫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4445554/index.html)进行查询。
进口中药材注意事项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动物源性中药材提出了海关监管要求。以上两类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进境中药材的相关要求
(一)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网中的“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里查询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二)进口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申请,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中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详细口岸名单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uanfangwangzhan查阅。
境外生产企业如何注册登记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境外生产企业申请向中国注册登记时,需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材料: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5.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消毒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二)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三)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相关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进口中药材如何申报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进口中药材也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其监管职责对进口药材实施检验并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现场检验有何要求
进境口岸海关将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包括检查货证一致性、包装是否完好、药材有无腐败变质、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有无携带禁止进境物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口中药材流程
关税税率及海关编码
1、番泻叶 海关编码(HS)1211903999,关税:6% 增值税:9%
2、西红花,海关编码(HS):0910200000,关税:2%,增值税:9%
3、磨胡椒 海关编码(HS):0904120000,关税:20%,增值税:9%
4、鸡血藤,海关编码(HS):1211903999,关税:6%,增值税:9%
5、豆蔻,海关编码(HS):0908110000,关税:8%,增值税:9%
6、鹿茸,海关编码(HS):0507902000,关税:11%,增值税:9%
7、八角茴香,海关编码(HS):0909611000
8、毕拨,海关编码(HS):0910990000
9、已磨丁香,海关编码(HS):0907200000
10、已磨肉桂及肉桂花,海关编码(HS):0906200000
11、小茴香子,海关编码(HS):0909629010
12、姜黄,海关编码(HS):091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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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流程
1️⃣ 国外发货人备好货后,合作双方签署运输代理合同;
2️⃣ 货物发运前做好出口所需三证和装箱单及商业;
3️⃣ 货物代理公司根据货量和进口时效要求安排空运或海运订舱,上门提货、装柜(海运建议装小柜);
4️⃣ 中药材发货地至目的港口;
5️⃣ 目的港换单提柜、缴税、放行;
6️⃣ 通关后,根据客户要求安排指定地点交。
进口清关资料
1、原产地证(与我国签订贸易协定国家可以享受协税)
2、卫生证(加工过和不同口岸海关要求不同)
3、植检证
4、薰蒸证(如植检证有熏蒸标识不用单独在提供)
5、成分检测报告
6、贸易合同
7、贸易fp
8、装箱单
9、标签及翻译件
10、申报要素
11、提单/空运单
温馨提示:发货前必须用中性袋子打好包装,以防包装不善,导致货物破损灭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药材在运输途中容易受潮,发货前一定要做好防潮措施。
注意事项 :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检验检疫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