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股东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要求及注意事项
境内个人股东(主要指创始人/团队)作为境内居民在境外直接设立或控制(第一层)的个人境外持股实体,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所述的“特殊目的公司”,该等境内个人股东需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的核心目的就是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和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如未办理该等外汇登记手续,则(i)境内个人股东无法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持股实体的股份,未来其所持境外股份权益的相关利润和变现所得也无法合法汇回境内使用,还可能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且(ii)WFOE会因无法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中的“返程投资企业”标识而面临处罚风险,对其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其他外汇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企业未来境外上市构成障碍(特别是控股股东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情形)。
就该等外汇登记手续的办理,有如下注意要点:
3.2.1 去哪办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出台后,关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的核准权限由外汇管理局下放至银行。当下而言,境内个人股东需向具有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权限的境内本地银行(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向户籍所在地银行)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
3.2.2 何时办
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一般而言,境内个人股东需先持有境内权益,而后设立境外持股SPV,之后再开始申请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但需在境内外架构连接(WFOE设立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之前完成,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先处罚后处理,办理难度更大,影响企业外汇合规性)。
3.2.3 怎么办
根据我们在深圳的实践经验,各银行对于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所需文件资料的要求有所不同,整体上,银行在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会重点关注(i)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成立时间较短、没有实际运营的壳公司(可能会结合公司财务报表判断)在深圳的银行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的难度较大),(ii)境外持股平台的设立情况,(iii)拟进行的融资交易情况及返程投资的时限,以及(iv)境内个人股东的信用记录等等。
各银行工作人员对于相关登记业务的熟悉程度和操作经验也有所差异,但整体上,银行对37号文外汇登记的审批确实是日趋严格,审批所需时限也越来越长,37号文外汇登记也逐渐成为红筹架构搭建中的一大难题及不可控因素。鉴此,在协助客户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会协助客户提前充分准备好证明其融资真实性及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商业计划书、投资意向书、境外持股SPV的设立文件等),建议客户选择有较多业务往来、对其情况比较了解的银行合作,并与银行保持及时、详尽的沟通,以提高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的成功率和效率,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