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为三种:
1.设立Zui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Zui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Zui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Zui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Zui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