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以下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1、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 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4)《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1) 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 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不需提供内销货物发票,需提供报关单、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7、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