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进行科学的投资组合决策,以期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使基金持有人获得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在我国,基金设立后一般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是适应契约型基金的操作而产生的基金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者和运用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直接决定了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把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 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近 3 年连续盈利
[3] 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 3 亿元。
[4] 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低实收资本为 1 000 万元
[5] 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