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既有建筑抗震检测鉴定内容如下:
一、现场检查情况
1、对建筑物进行倾斜观测;
2、对该建筑的梁、板、柱、承重墙和外墙等构件进行外观检查,是否存露筋、开裂、变形等损坏现象;
3、对该建筑物主体的建筑结构布置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轴线尺寸、构件截面尺寸等,并绘制平面布置图;
4、采用钻芯法等措施对该建筑物主要结构构件的强度进行检测,分别计算出各材料强度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采用钢筋探测仪与局部剥落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建筑物柱、梁、板等构件的配筋情况进行检测。
二、承载力验算
1、对抽检的柱配筋、梁配筋进行复核,计算结果是否满足现状结构承载力计算要求。
2、对各抽检结构层的承重墙体受压承载力进行分析,计算结果是否满足现状结构承载力计算要求。
3、对各抽检结构层承重墙体高厚比进行分析,计算建筑物各层承重墙体的高厚比是否满足规范允许高厚比要求。
4、对承重墙体局部受压承载力进行分析,计算建筑物各层承重墙体局部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结构承载力计算要求。
三、抗震鉴定
1、建筑物地台、室内地面及各柱、墙脚均未发现明显的开裂、沉陷及错位现象,上部结构构件亦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2、通过了解建筑物建成及使用时间,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要求进行相应等级的建筑抗震鉴定,若再对建筑进行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时,则还需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规定进行鉴定。
对建筑的抗震鉴定可通过逐级方法进行,分为以宏观控制、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的级鉴定,以及以抗震验算为主考虑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二级鉴定。符合级鉴定各项要求的建筑即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第二级鉴定,明显不符合时可采取加固或相应措旋。对现有建筑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宜包括下列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超过鉴定标准章程规定的大值时宜专门研究。
2)建筑的平面、立面、质量、刚度和培墙体等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分布明显不对称时应考虑地震扭转效应的不利影响;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应提高其薄弱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结构体系应注意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可能性,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配筋等明显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构造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使结构有较好的整体性,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位于出入口及临街处,其构造要求应适当提高。
7)结构材料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规范中所规定的低要求。
8)当建筑建造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