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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国际转运货物通关监管相关知识

更新:2024-05-12 08:08 发布者IP:14.153.111.129 浏览:0次
发布企业
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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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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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体名称:
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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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30032643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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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进出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办理,熏蒸商检植检代理,海运
所在地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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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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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境外港口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载运船舶,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为海运国际转运货物。
企业首次申报海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时经常要咨询海关,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转运货物监管知识,快来看看吧!


一、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
●《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


二、基本流程
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转运货物通关监管基本流程如下:
1、转运货物进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转运货物运抵境内港口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3、转运货物出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自动核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核注核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5、转运货物运抵出境码头后,由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6、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7、货物装载完毕准备离境时,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8、出境运输工具驶离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出口理货报告电子数据核销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填制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规定。


三、注意事项
1、填制规范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货物状态代码”应填报“002”(国际转运货物);“中转目的地代码”为境外港口。
国际转运准单:进、出境总(分)提单号、货物信息数据段均需填写;装货地代码填写进境原始舱单中的装货地代码;卸货地代码填写出境预配舱单中的卸货地代码;有换箱操作的集装箱编号填写实际出运集装箱号;准确填报货物件数、重量。

2、更换集装箱
国际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集装箱的,应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换装。

3、延期申请
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转运出境,特殊情况需延期出境的,向进境地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说明,Zui多延期至六个月。

4、海关查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转运货物。对于舱单电子数据被布控需查验的,企业应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

5、法律责任
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境外港口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载运船舶,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为海运国际转运货物。
企业首次申报海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时经常要咨询海关,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转运货物监管知识,快来看看吧!


一、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
●《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


二、基本流程
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转运货物通关监管基本流程如下:
1、转运货物进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转运货物运抵境内港口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3、转运货物出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自动核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核注核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5、转运货物运抵出境码头后,由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6、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7、货物装载完毕准备离境时,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8、出境运输工具驶离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出口理货报告电子数据核销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填制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规定。


三、注意事项
1、填制规范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货物状态代码”应填报“002”(国际转运货物);“中转目的地代码”为境外港口。
国际转运准单:进、出境总(分)提单号、货物信息数据段均需填写;装货地代码填写进境原始舱单中的装货地代码;卸货地代码填写出境预配舱单中的卸货地代码;有换箱操作的集装箱编号填写实际出运集装箱号;准确填报货物件数、重量。

2、更换集装箱
国际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集装箱的,应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换装。

3、延期申请
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转运出境,特殊情况需延期出境的,向进境地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说明,Zui多延期至六个月。

4、海关查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转运货物。对于舱单电子数据被布控需查验的,企业应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

5、法律责任
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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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5年01月22日
法定代表人詹伟杰
注册资本500
主营产品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经营范围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公司简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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