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监管方式中,您是否曾有过这些疑问:“退运货物”与“直接退运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之间有什么区别?哪些货物才适用“退运货物”呢?应该如何申请相关税款的免征或退还?......
一、了解定义与区别
1、“4561 退运货物”的定义
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2、“退运货物”与“直接退运货物”的区别
“退运货物”是货物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的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用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
3、“退运货物”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区别
“退运货物”本质上是“退货”,原状退货并退还原货物征收的税款。
“无代价抵偿货物”本质上是“换货”,将原货物退运并更换相同的货物,不退还原货物已征的税款。监管方式代码为“3100”。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退运货物”的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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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包括9610电子商务出口、1210保税电商出口、0110一般贸易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退运也可适用。
不适用“退运货物”的情形:
1、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退运的货物。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
4、“租赁不满一年”退运的货物。
5、“免税品”退运出境。
6、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出境。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三、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240号修改附件13)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退运货物,可申请免征或退还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免(退)税须满足三个条件:
1.因品质或者规格的原因;
2.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跨境电商商品为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3.原状退货复运进(出)境。
2、符合退税办理材料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2.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2.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jieshui的证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助企纾困降低成本,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其中,就包括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
特别提醒:
企业在办理符合不予征税的“4561 退运货物”时,需提供由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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