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鲜竹叶作为新鲜饲草,其出口管理需符合出口饲料的有关管理要求。
一、海关对出口饲料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出口饲料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规定,出境饲料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二、出境饲料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生产企业注册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出口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厂区平面图;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直属海关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三、海关对于出口饲料有哪些检疫要求?
答: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四、海关对出口饲料有什么查验和抽样要求?
答:海关对申请出口电子底账的饲料,按布控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海关根据布控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取样,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五、对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该如何处置?
答: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口电子底账、检验检疫证书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口。
六、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管理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2.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3.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4.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5.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成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七、出口企业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出口前或者申报出口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海关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buliangjilu企业名单。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用新鲜竹叶作为新鲜饲草,其出口管理需符合出口饲料的有关管理要求。
一、海关对出口饲料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出口饲料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规定,出境饲料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二、出境饲料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生产企业注册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出口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厂区平面图;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直属海关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三、海关对于出口饲料有哪些检疫要求?
答: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四、海关对出口饲料有什么查验和抽样要求?
答:海关对申请出口电子底账的饲料,按布控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海关根据布控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取样,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五、对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该如何处置?
答: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口电子底账、检验检疫证书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口。
六、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管理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2.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3.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4.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5.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成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七、出口企业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出口前或者申报出口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海关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buliangjilu企业名单。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