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安全使用的内在要求
欧盟CLP法规针对部分化学品分配了特定浓度限值(SCL)、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这些信息对于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非常重要,需要在SDS中体现此类信息。
主要修订内容
SDS第1部分
如果一种混合物根据CLP法规附件VIII的A部分,被分配了配方唯一性标识(UFI),产品没有包装或在工厂现场使用,则需要在SDS的第1.1部分体现该混合物的UFI代码信息。
SDS第2部分
在SDS的第2.3部分“其他危害(otherhazards)”需要展示的信息中,增加了物质是否具有内分泌干扰物的说明,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物质是否因为属于内分泌干扰物,而列入REACH法规附件 XIV授权清单中
物质是否符合(EU)2017/2100或(EU)2018/605所确定的内分泌干扰物确定标准
SDS第3部分
第3部分有关物质或混合物组分信息的展示内容需要增加,主要为纯物质和混合物两个部分:
纯物质
如果有已知物质的SCL(specific concentrationlimit),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则需要在第3部分予以展示。此类信息可以从欧盟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的统一分类清单中查询到,或者依据CLP法规附件1确定。
混合物
在编制混合物SDS时,新增了以下三种情况下的信息展示要求:
混合物整体按照CLP法规分类,具有物理或健康或环境危害
混合物整体按照CLP法规分类,没有物理或健康或环境危害
纯物质新增的展示要求,同样适用于混合物中的组分
SDS第9部分
此部分是有关化学品理化性质,本次修订吸纳了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的技术内容,对展示的理化参数做了修订和增加,具体如下:
将原来的“外观(Appearance)”修改为”物理状态(physical state)”
将原来的“黏度(Viscosity)”修改为“运动黏度(Kinematic viscosity)”
新增“颜色(Colour)”和“颗粒特征(Particle characteristics)”
SDS第11和12部分
在这两部分的“其他危害”中,增加了一条有关“内分泌干扰物信息”的描述。如果物质属于内分泌干扰物,则在此部分应该详细描述由此产生的具体健康和环境危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