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对食品进口商开展监督管理,确保其进口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是海关的查核重点之一。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并遵守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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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二、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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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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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主体责任
食品进口商是进口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不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学习掌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
2、做好“规定动作”
食品进口商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做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保存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3、知悉法律责任
食品进口商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将面临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等xingzhengchufa。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需每个企业共同守护,进口商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是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体现。让我们行动起来,一起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转自: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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