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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施后,企业怎么应对?

更新:2024-05-15 07:00 发布者IP:14.154.18.5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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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新《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新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新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机构进行重大调整,强化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经营主体责任。就企业而言,为了应对新的《公司法》,应当作出哪些应对准备?杨律在此作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公司存在注册资本虚高的,及时减资。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Zui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跟据上述条文,公司注册资本从认缴制变成了五年内实缴制,同时但书条款也给予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低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的权限。对于已经设立的公司,要求逐步调整在五年以内缴足注册资本,对于存在明显异常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可以要求及时调整。这一条对于注册资本虚高的公司来说,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在认缴制下,很多公司为了彰显公司实力,将注册资本定为上千万或者上亿元却并没有实力缴足,这样虚高的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实施后,会带来巨大的现金流压力。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建议注册资本虚高无法完成实缴的企业,及时完成减资程序。减资程序分为简易减资程序和普通减资程序。简易减资程序是指公司可以不通知债权人而直接将减资的公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需要提示的是,很多企业为了回应《公司法》要求缴足注册资本的要求,可能会采取购买专利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再用来出资的方式来缴足注册资本。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价值,如果存在虚假出资的,后期需要承担责任。此外,股东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如果是股东是个人,按照财税【2015】41号文,视为“财产转让所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在5年之内纳税;如果是股东是企业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企业如果接触到有类似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服务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辨别,不要到时候出资不实又承担大额税费,得不偿失。

二、修改公司章程,回应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各个部分的内容都有新的规定,例如:1.公司组织架构的改变:(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该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个时候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期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2)股东知情权的改变,包括可以查询会计凭证,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查询。(3)公司解散、申请破产公司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意见。(4)决策方式的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股东会决议等公司股东可以采用盖章的形式代替签字;(5)法定要求章程载明事项的变更:要求增加股东的出资日期,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6)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数及权限的变化:第59条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67条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股东会可以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第68条删除了董事会人数上限规定;(7)新增了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职能,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8)股份公司新增类别股制度,可以在章程中限制股份转让等等规定。为了回应《公司法》的修改,建议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章程的修改,避免出现违背新《公司法》的情形。

三、企业股东、董监高应当主动学习新《公司法》的修改要点,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触碰红线

新《公司法》对于股东以及董监高的义务有新的规定。针对股东而言,新《公司法》第23条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则各个公司都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0条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继续任性,对于非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第89条明确,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针对董监高而言,新《公司法》第51条明确董事会需要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催缴出资。没有完成此项义务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53条明确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要和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211条明确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6条明确,公司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不能采取以前的老观念对待公司经营,应当及时学习,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法合规经营。

本文来源:中企法苑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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