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过我们跨境课程的小伙伴都知道,跨境贸易有六大类型,其中转口贸易是近年来咱们国家一直在大力推广,且非常适合内贸的朋友转型跨境的一种贸易模式,但很多小伙伴也反映,和银行在沟通的过程中,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没有那么顺畅。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银行不会告诉你的几个小秘密:
一、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以在同一银行不同网点办理吗?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吗?
答:可以。为便于银行展业审核,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内,能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作同一家银行。对无法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四条、《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第7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政策问答-2021年2月)
二、对于付汇币种为美元、收汇币种为欧元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以直接办理吗?
答:可以。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其中同一币种是指收支均为外币或均为人民币。对于收付汇币种为不同外币(如收美元,支欧元)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直接办理且无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采用不同币种办理收支结算的,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且应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四条(二))
三、对于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可以办理对应的收付汇业务吗?
答:可以。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为符合以下要求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办理跨境资金结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展业审核原则,自主决定交易单证审核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第三点)
四、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应落实哪些工作措施?
答:(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
(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动态实施客户分类。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优化业务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展业原则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
(四)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第二点)
五、实际案例
银行推诿拒办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实例情况】
H公司就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向Z银行做政策咨询。Z银行在未做任何展业工作的情况下,直接以“外汇局不允许办理”为由拒绝为H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对企业开展业务政策宣导,以消除企业误解。约谈Z银行相关负责人,督促银行强化政策学习,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做好对外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实例剖析】
一方面,银行对分支行基层业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业务人员未充分掌握Zui新外汇政策;另一方面,银行未从制度上加强对业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考评,导致部分人员在对待客户的业务诉求时,不主动帮助客户梳理业务模式、积极向上级反映协调解决,将“不想办的复杂业务”“不会办的少见业务”“不敢办的高风险业务”习惯性“甩锅”给外汇局“不许办”。
【实例启示】
对于转口贸易,政策上的核心思想是:鼓励创新,包容审慎。要求银行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开展。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家银行对于转口贸易的理解、态度、要求各有不同,这也对从事转口贸易企业的专业度,对银企之间的沟通交流需要更高的需求,甚至企业需要提高自己的外汇专业能力与银行人员共同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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