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审批权限
1、发改委根据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及中方投资金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类别分为核准及备案: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采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方式: 目前,在深化“放管服”的背景下,ODI备案流程整体趋向简化、高效。如北京发改委和商务部门联合搭建境外投资网上备案平台,实行境外投资备案“一口受理”。部分省级商务厅则根据当地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下放审批权限,如广东省规定非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且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或自贸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