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内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
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 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企业在缴纳各项应缴税费后,可以自由汇出利润,除银行收取必要汇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个人和法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2010年3月,哈萨克斯坦开始实施《反洗钱法》,加强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被监管,包括个人在外币兑换点兑换外币的业务。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一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万坚戈(约5万美元)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2019年10月,哈财政部与央行联合发布命令,对兑换点金额超过50万坚戈的交易进行监控和审查。该要求适用于在兑换点换汇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主要从事银行托收等专项活动的客户。2020年以来,出于汇率风险调控的需要,哈央行收紧外汇管制措施,加强对大额购汇的管控力度。2022年3月,哈政府颁布特别法令,限制携带大量外汇出境。市场参与者只能为履行合同义务购买外汇,确保外汇供应。二级银行对客户购汇情况进行监管,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遵守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