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存在风险的企业采取有效消除措施的,对企业负责人或法人采取责任约谈;
2)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3)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对经营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采取暂停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5)现场检查发现与提交的资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