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需要交增值税吗,如何缴纳?
2024-11-27 08:08 14.154.14.144 1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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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报关,进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清关单证办,熏蒸商检植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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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1、谁是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境外个人就是增值税纳税人。
2、该由谁来申报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为购买方的境内企业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当然,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了。
问:那应该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境外个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相应的税率。
3、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4、哪些情况是不用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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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5年01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伟杰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 ||
经营范围 | 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 ||
公司简介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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