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证件。
二、签注分类
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一年多次三类。
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申请条件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的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的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所需材料: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
3、申请人与企业(经营单位或机构)的工作合同、聘书和雇员证等工作关系证明;
4、本年度内申请商务签注的只提交申请表、派遣函和通行证,免交其他资料;
5、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何办理
商务签证只能由公司办理(通过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证的公司才有资格为公司人员申请商务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