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或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国资委批准
根据2017年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需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事前管理,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根据2018年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敏感类项目和非敏感类项目分别履行核准和备案程序。
(一)核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三、商务部核准、备案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商务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央企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核准/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的凭证,由商务部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一)核准
对属于上述第二部分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对外投资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当在受理国有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目前《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审批可与发改委的核准/备案同时办理。
(二)备案
对属于上述第二部分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境外投资申请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手续改由银行审核办理。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管。境内企业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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