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的政策要点分析

更新:2024-05-21 09:06 发布者IP:14.154.45.57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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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近年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本文以国有资本监管视角,对近年来境外投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梳理,对政策要点进行分析。

政策背景

一、现行政策梳理

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陆续出台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2014年,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yangqi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七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通过系统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监督企业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业务开展。

二、各部委审批方式

一般而言,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首先需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这两大政 府 部门的审批,然后由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汇出手续。中yangqi业,在报相关部委前,尚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1.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7年发布35号令,对中yangqi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报国资委审核,对于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中yangqi业一律不得投资。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发布11号令,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商务部

商务部于2014年发布3号令,对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2018年,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

政策要点

一、对敏感项目进行审核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敏感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对非敏感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敏感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一般而言,敏感项目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核准。

由于相关制度出台的时间有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对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因此综合分析,敏感项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敏感国家(地区):与我国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地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地区)等。

2.敏感行业: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

二、严控高风险投资项目

根据相关要求,中yangqi业要防范投资风险,严管非主业投资,严控高溢价并购,严禁接盘高风险项目。对于“高风险”项目,现行制度中没有明确的定义。

对于高风险项目类型,建议根据有关部门分类管控的有关要求,将“金融投资项目、房地产投资项目、PPP投资项目、‘两高’(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作为高风险项目。

另外,关于高风险国别,目前没有相应的清单发布,根据公开途径可查询的信息,建议参考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和中国领事网的国别风险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三、坚持底线思维

中yangqi业境外投资应坚持底线思维,把依法合规、不逾红线作为首要前提,除国务院国资委负面清单禁止类的相关规定之外,建议审慎开展以下项目。

1.严禁介入当地政治纷争,密切关注所在国家(地区)安全形势与周边国际局势,提高应对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2.严禁违反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未经审批开展投资合作、恶意规避审批程序。

3.严禁开展风险识别评估不充分、缺乏有效应对手段、风险后果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境外投资项目。

4.严禁开展无具体业务支撑、不是为项目开发或执行所需要、且不符合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境外机构设立项目。

5.从严控制廉洁风险高、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的境外投资项目。

加强境外投资全过程管理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中yangqi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风险评估、分析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不断健全境外投资长效机制。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一、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1.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纳入上报国资委投资计划。根据35号令相关规定,中yangqi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另外,中yangqi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2.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求与其他yangqi合作。根据35号令相关规定,中yangqi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yangqi业合作的方式开展。其中,主业是指由中yangqi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3.加强全面风险评估,特殊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根据35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yangqi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建议对于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中yangqi业在决策前,对包括安全审查在内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制定风控方案;建议法律部门、风险部门分别对拟投资项目出具风险评估专项审查意见;建议并购项目应审慎评估是否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做到应申报尽申报;科技企业应防范核心技术外流风险。

4.加强投资决策管理,做好投资授权并严格决策流程。根据35号令有关规定,一是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二是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beishu,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同时,决策审批后应依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1.及时委派人员,积极履行股东义务。投资项目完成决策后,投资主体应向投资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新设单位时,建议将派出财务主管人员作为必要条件。积极履行股东义务,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强化国有股东地位,保障国有股东利益。

2.严格控制风险,做好外派人员相关工作。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规函〔2021〕289号)等有关要求,应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等工作,落实现场人员及财产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境外项目派驻人员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并建立常态联系机制,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3.加强跟踪分析,做好项目变更管理。根据35号令有关规定,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4.利用商业保险,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根据35号令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三、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1.聚焦重大投资,进行常态化审计。根据35号令有关规定,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2.聚焦重大投资,开展后评价工作。根据35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核实投资预期目标实现程度、总结投资经验、提出管理改善建议,为后续投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3.实现管理闭环,项目完成后及时报告。根据11号令相关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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