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恶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 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
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 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 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
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 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
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 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
涉及大额保函,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内容整编自福步外贸论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