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的功能
1、保税存储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要在缴纳税款、清关后,才能进入市场流通。而进口货物进境入保税仓库后,可以暂时免交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根据需要进口至国内或者复运出境,或者运往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继续进行保税监管。保税仓库货物只有待正式进口时,才缴纳相应税款,且因货物可以“整进零出”:企业根据货物实际出库量而缴纳相应税款,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一次性纳税,极大减少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尤其对高货值、税款动辄千万元人民币起步的进口大宗散货(如原油、矿石)而言,保税仓库不但缓解了一次性纳税压力,也为国内分销或转口国外赢得销售洽谈时间,增加贸易灵活度。
2、免领许可证(件)
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进入保税仓库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如《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动进口许可证》《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等证件。保税仓库货物只有进口至国内时,才提交相关许可证件,这可以为进口商办理许可证(件)或者免税品进口手续赢得时间。
但也有少数进口货物需要在入境环节提供相关证件,如《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涉及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货物)《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涉及剑鱼、大眼及蓝鳍金枪鱼、银鲈等鱼类及源自俄罗斯的部分水产品)。
3、全球分拨配送
企业可以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开展采购、分拨、配送业务,且货物还可以在保税状态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进行自由流转,有助于企业建立面向国际及国内的分拨配送中心。
具体而言,保税仓库货物既可以快速调拨出境,又可以将口岸“搬”到家门口,利用靠近本地制造业或商超的区位优势,通过加工贸易或一般贸易等方式及时配送至市场进行生产或消费,确保随时供应。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指货权转移,后者是指国际航线运输工具换装,两者存在交集。受历史、自然位置、税收优惠等多重因素作用,临近主要国际航线的港口容易形成本地优势工业和特色产业,如青岛港周边的原油、铁矿石、棉花、天然橡胶等,天津港的融资租赁、汽车、航空维修等,舟山港的原油及供船燃料油等。生产及物流要素、资源慢慢聚集后,特色产业会吸引更多的国内、国际(含中转)货物进入,形成互相依赖、促进的良性循环。
在枢纽港附近,保税仓库及国际贸易中间商可以利用处于国际主航线、发达的国内运输网络、暂不缴纳进口税费及免许可证等优势,开展国际转口及中转业务。进口货物进入保税仓库短暂仓储后,择机再出口到临近国家或地区,获得可观的转口利润及仓储、运输、装卸等收入。
“保税”
01、境外进入综保区内货物保税。
02、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减免税”
0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
02、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03、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税收政策。
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相比一般贸易,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优惠在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以内(消费者单次交易不得超过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不得超过26000元)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出口退税”
01、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气)、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02、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03、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
“出区征税”
01、正常征税
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02、一般纳税人征税
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备案试点的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03、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保税监管政策
0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0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03、除禁止进境的,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04、区内企业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核销等作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05、区内加工一般不需要担保,不实行合同核销。
06、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
07、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业务。
检验检疫政策
01、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
02、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贸易管制政策
0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02、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贸易便利化政策
0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02、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高信用等级。
03、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04、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05、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06、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07、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08、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展示。
09、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10、保税展示交易,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将区内保税货物在提交保证金或保函后运至区外进行展示和销售。
1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是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B2C)零售商品的模式,均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