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1.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2.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二、什么时候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VIE架构时,境内自然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如果此时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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