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的问题解答

更新:2025-01-15 08:08 编号:27133546 发布IP:14.154.49.5 浏览: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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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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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进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清关单证办,熏蒸商检植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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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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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3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和实施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44 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进口油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所用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予以明确。
下面就围绕大家关心的问题,整理了企业集中反映的一些疑问和解答,供各位参考。

1、这是海关首次明确油品第二计量单位的申报规定吗?
不是的。本次《公告》之前,海关总署通过公告(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总署2010年第46号公告、总署2013第10号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1年第19号公告)等对涉及消费税进口油品第二计量单位逐步进行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已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6号)(已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10号)(已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2、调整后的单位换算标准是什么?
本次《公告》整合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等以往有关公告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与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并新增税则号列2710.1912、2710.1923、2710.1919、2710.2000、3826.0000等的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此次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涉及的8位商品编号和计算公式如下表,表中所列商品法定第一、第二计量单位分别为千克和升:
/


3、企业如何准确申报进口油品第二计量单位?
要点一: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公告附件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要点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等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数量。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应申报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成品油通常会含有水份,申报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要点三:申报公告附件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申报示例
(1)企业A进口热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9.90),申报法定第一数量为354千克,按公式“1千克=1.176升”进行换算,法定第二数量应申报为416.3升。
(2)企业B进口加工油(商品编号:27101999.90),申报法定第一数量为170千克,按公式“1千克=1.015升”进行换算,法定第二数量应申报为172.55升。


4、《公告》实施后,对公告实施前因各种原因需对进口报关单进行修改的,换算关系调整吗?
需要调整。根据《公告》第四条,公告实施后,如果要对《公告》实施之前的报关单进行修改,则需按换算关系调整。


5、《公告》实施后。是否会对实施前申报的进口报关单进行税款调整?
(1)此前已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无需因换算标准不同而修改,相关税款亦不予调整。
(2)《公告》实施后,如果要对实施前的进口报关单进行修改,商品编号需调整或修改内容影响税款征收的,除了需要按照《公告》进行换算关系的调整外:
①如果修改后商品编号不涉及《公告》中新增换算标准商品的,需重计税费并正常办理税款退补征。
②如果修改后商品编号涉及《公告》中新增换算标准商品的,需重计税费,并正常办理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补税。

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官网、“福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等

2023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和实施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44 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进口油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所用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予以明确。
下面就围绕大家关心的问题,整理了企业集中反映的一些疑问和解答,供各位参考。

1、这是海关首次明确油品第二计量单位的申报规定吗?
不是的。本次《公告》之前,海关总署通过公告(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总署2010年第46号公告、总署2013第10号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1年第19号公告)等对涉及消费税进口油品第二计量单位逐步进行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已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6号)(已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10号)(已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2、调整后的单位换算标准是什么?
本次《公告》整合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等以往有关公告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与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并新增税则号列2710.1912、2710.1923、2710.1919、2710.2000、3826.0000等的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此次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涉及的8位商品编号和计算公式如下表,表中所列商品法定第一、第二计量单位分别为千克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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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如何准确申报进口油品第二计量单位?
要点一: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公告附件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要点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等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数量。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应申报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成品油通常会含有水份,申报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要点三:申报公告附件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申报示例
(1)企业A进口热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9.90),申报法定第一数量为354千克,按公式“1千克=1.176升”进行换算,法定第二数量应申报为416.3升。
(2)企业B进口加工油(商品编号:27101999.90),申报法定第一数量为170千克,按公式“1千克=1.015升”进行换算,法定第二数量应申报为172.55升。


4、《公告》实施后,对公告实施前因各种原因需对进口报关单进行修改的,换算关系调整吗?
需要调整。根据《公告》第四条,公告实施后,如果要对《公告》实施之前的报关单进行修改,则需按换算关系调整。


5、《公告》实施后。是否会对实施前申报的进口报关单进行税款调整?
(1)此前已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无需因换算标准不同而修改,相关税款亦不予调整。
(2)《公告》实施后,如果要对实施前的进口报关单进行修改,商品编号需调整或修改内容影响税款征收的,除了需要按照《公告》进行换算关系的调整外:
①如果修改后商品编号不涉及《公告》中新增换算标准商品的,需重计税费并正常办理税款退补征。
②如果修改后商品编号涉及《公告》中新增换算标准商品的,需重计税费,并正常办理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补税。

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官网、“福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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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5年01月22日
法定代表人詹伟杰
注册资本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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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公司简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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