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 格的确定
更新:2025-01-15 08:08 编号:27133629 发布IP:14.154.49.5 浏览:62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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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我国海关税收征管主要使用从价税计税方式,即以货物的价格为基础确定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缴纳的税款。审定完税价格是海关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确定进出口物海关计税价格的过程。准确认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完税价格以人民币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一、《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 关于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按照货物交易形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将进口货物主要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特殊交易形式进口货物,另一类是特殊交易形式之外进口的其他货物。为便于理解,此处分别称之为特殊进口货物和一般进口货物。
《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对一般进口货物规定了6种完税价格的审核方法,对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核方法,区分不同交易形式分别作出了规定。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运费范围内的费用。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6种估价方法。上述估价方法应当依次采用,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主要有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估价方法。(详细介绍在7.29期的关务课堂,感兴趣的读者可深入了解)
3.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及其相关费用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中的,不再重复计算。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2)保险费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中的,不再重复计算。
(3)邮运货物运费计算标准
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邮运进口的商品因超过一定价值而按货物属性进行管理的,其实际支付的邮费即为运保费。如邮费已包含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中,不再重复计算。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出口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判断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销售是否符合《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
(2)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是否符合《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
2.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1)或者大约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或者大约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二、《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 关于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
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和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开展生产或综合物流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规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货物一般估价方法: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合同有效销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因来料加工料件在原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或者大约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需注意,前述情形下确定完税价格时,不能采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一般贸易价格作为进口成交价格。
3.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边角料、副产品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一般估价方法: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货物内销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前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或者大约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除保税区以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上述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或者大约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前述与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城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需注意,上述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估价办法的无须区分保税区内外。
2.海关特珠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物流货物内销估价办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检测、展示物估价方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检测、展示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内销保税货物的其他估价方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不能依照以上估价方法确定时,应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估定其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或者大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或者大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或者大约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Zui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颠倒前述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来源:关务无忧
我国海关税收征管主要使用从价税计税方式,即以货物的价格为基础确定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缴纳的税款。审定完税价格是海关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确定进出口物海关计税价格的过程。准确认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完税价格以人民币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一、《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 关于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按照货物交易形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将进口货物主要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特殊交易形式进口货物,另一类是特殊交易形式之外进口的其他货物。为便于理解,此处分别称之为特殊进口货物和一般进口货物。
《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对一般进口货物规定了6种完税价格的审核方法,对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核方法,区分不同交易形式分别作出了规定。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运费范围内的费用。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6种估价方法。上述估价方法应当依次采用,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主要有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估价方法。(详细介绍在7.29期的关务课堂,感兴趣的读者可深入了解)
3.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及其相关费用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中的,不再重复计算。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2)保险费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中的,不再重复计算。
(3)邮运货物运费计算标准
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邮运进口的商品因超过一定价值而按货物属性进行管理的,其实际支付的邮费即为运保费。如邮费已包含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中,不再重复计算。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出口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判断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销售是否符合《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
(2)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是否符合《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
2.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1)或者大约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或者大约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二、《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 关于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
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和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开展生产或综合物流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规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货物一般估价方法: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合同有效销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因来料加工料件在原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或者大约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需注意,前述情形下确定完税价格时,不能采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一般贸易价格作为进口成交价格。
3.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边角料、副产品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一般估价方法: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货物内销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前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或者大约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除保税区以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上述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或者大约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前述与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内销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城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需注意,上述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估价办法的无须区分保税区内外。
2.海关特珠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物流货物内销估价办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检测、展示物估价方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检测、展示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内销保税货物的其他估价方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不能依照以上估价方法确定时,应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估定其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或者大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或者大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或者大约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Zui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颠倒前述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来源:关务无忧
成立日期 | 2015年01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伟杰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 ||
经营范围 | 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 ||
公司简介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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