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重要性解读
ODI备案作为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规范境外投资,保护投资方权益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实践中,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一)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
境内资金将通过境内公司向外汇出,故需核查的是申请实施境外投资的境内公司运营情况。通常,监管机构会从企业成立时间(需成立满一年以上),经营范围(与拟投的境外项目是否匹配或具有相关性)、经营状况(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境内股东/合伙人情况(各股东/合伙人均需资信良好)、投资领域等多个维度考量境内企业,核心是确认该主体具备与其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二)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在投资资金来源方面,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其是否真实合规。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企业自有资金,如生产经营所得、实收注册资本等;(2)企业借款,如银行贷款等;(3)募集资金,如私募和公募基金等;(4)权益性资产出资,如公司出售房地产等资产获取的资金。
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资金来源在核查方式和关注点上各有侧重:(1)对企业自有资金而言,重点关注经过审核的财务报表与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尤其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注意大额资金的入帐是否真正来源于其日常业务,并通过对账户附言,原始合同和发票的资料进行交叉审查;(2)关于银行贷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是否存在有关资金用途的约束性条款方面;(3)在权益性出资方面,主要集中在资产交易原始凭证上,例如证券公司开具股票买卖证明和证券账户交易流水;(4)在募集资金方面,将重点考虑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主要是能否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登记证明,并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进行审查。
(三)境外投资项目审查
监管部门将注意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和资金离境后去向等问题,并要求境内企业对资金离境作出具体用途规划,保证资金流向与国家政策导向一致,没有抽逃资金,涉嫌洗钱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为:
1、对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主体而言,因其报送ODI备案申报之初境外子公司尚未登记或已经登记但未启动经营,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要求境内主体出具详细可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表明其实际经营需要。
2、对并购或者增资存续的境外主体而言,监管部门主要关注这一现有境外企业尽职调查报告,核查境内主体和境外企业业务关联性、合理性和基本商业逻辑。
3、不论新设主体或存续主体,监管部门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zhongji归宿仍然是其自身是否与国家整体经济安全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相一致。
对房地产与酒店,娱乐业与体育俱乐部等敏感性行业与领域由于标的价值难以评估或者套利风险大而被监管部门审慎对待;而在非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中,监管部门将重点放在投资项目是否能促进出口等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的重要性上、获得相对优势技术,拉动优势产能,创造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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