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的财务原则
受托的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财务原则是: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佣金、理赔责任等均由委托单位承担;出口退税全部归属委托单位,经营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
2、代理业务代理费如何计算
受托的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例如1.5%,3%,5%...)的手续费,作为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
3、代理出口业务的代理协议如何签订
为了划分双方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前,应与委托方事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明确规定代理出口的商品、有关费用的负担、代理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索赔处理、账务核对,以及双方其他有关责任。
4、代理出口收入的归属问题
委托代理出口的情况下应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外,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根据外汇Zui新政策如果是外综服企业可以由受托方收汇)
5、代理出口的国内费用如何计算
营业费用应由委托方负责,管理费用应从向委托方收取的代理费中进行补偿。营业费用既可由受托方垫付后向委托方收取,也可由委托方先预付一笔金额待后清算。
6、代理出口的退税办理及税款归属
由受托方去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持此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7、代理出口证明开具时限
由于国税发2020年2号公告的出台,代理出口证明的期限取消,委托出口证明期限是次年3月15日之前(委托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零的业务必须开具委托出口证明)。
来源:李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