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文件
Domestic Legal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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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法律和制度
2020年6月17日,越南颁布修订后的《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投资法(2020)》及其实施条例,即2021年3月26日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31号法令),是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主要立法。它取代了之前自2015年起生效的第67/2014/QH13号的投资法。通过这项改革,越南国会旨在促进投资法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并且在保持国防和安全审查的前提下,更好地吸引和管理进入越南的外国投资。
2015年7月1日生效的第68/2014/ QH13号《企业法(LOE)》也通过规定允许在该国经营的公司和商业企业的类型,其建立,治理,允许的活动,责任和经营方法来规范在该国的投资。
图1:越南投资法 Law on Investment(2020)
《投资法(2020)》规定了投资制度的主要原则:透明度;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国内外);防止征用;尊重越南加入的投资相关条约。新投资法中的显著变化包括: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提高国家投资者待遇的所有权门槛、“国家安全”条款、新的投资激励措施、简化投资程序的额外措施,以及对对外投资的额外规定。
除《证券法》、《信贷机构法》、《保险法》和《石油法》外,如果与其他行业特定法律存在冲突,则以《投资法(2020)》为准。如果《投资法(2020)》的规定与越南参加的条约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条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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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别法律
外国投资者还须遵守其他特定部门的法律和条例。这视其拟投资的部门而定(如《信贷机构法》、《石油法》、《出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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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共准入法律和政策
《立法文件颁布法》》(第80/2015/QH13号)要求所有立法文件,包括涉及外商投资的立法文件,都要通过在相关官方公报和/或当地媒体上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例如,中央监管机构的所有立法文件必须在越南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但包含国家机密的文件除外。省、地方政府的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一切立法文件,必须在本省的公报上公布。同样,人民议会和区、乡人民委员会的所有立法文件必须公开张贴,并在当地传播媒介上广播。
越南有一个全国性的在线法律文件数据库(包括外国投资法规)。在中央一级,政府的官方公报可在政府办公室管理的《越南共和国官方公报》网站上查阅。在省一级,大多数省的guanfangwangzhan上也有官方公报(例如,河内市官方公报),由有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图2:越南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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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益相关者共同磋商
"立法文件的通过必须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根据《立法文件颁布法》的规定,在制定立法文件过程中,起草机构和有关组织必须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立法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并向立法文件规定的单位征求意见。在调整文件草案的过程中,必须考虑这些意见。
《立法文件颁布法》规定了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的法定期限。例如,中央一级的立法文件草案必须在发布机构和其他机构(根据立法类型)的信息门户网站上发布至少60天,以便听取意见,但简化程序发布的文件发布时间为20天。对省级立法文件草案,法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区级立法文件草案法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日。乡一级的立法文件,由乡人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和指导起草。主席根据决定草案的特点和内容,可以向有关机关和社区、村、村等群众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没有规定这种咨询的具体强制性期限。
国际法律文件
International Legal Instruments
越南通过双边、诸边和多边签署的各种国际投资协定(IIA),承担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投资承诺。这些承诺主要包括进入和设立条件、保护以及特定类型奖励的合法性。越南必须在其国内法律框架中反映这些承诺,以确保一致性并监督其遵守情况。
图3:越南签订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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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协定
自2007年1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以来,越南在若干WTO协议下作出了承诺。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越南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授予权利。这包括外国直接投资提供的服务。越南已对世贸组织分类1中12个服务部门中的11个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承诺:(1)商业服务,(2)通信服务,(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卫生相关和社会服务,(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以及(11)运输服务。在11个部门中,越南对37个部门的特定服务市场准入和36个部门的国民待遇作出了部分承诺。
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越南承诺不实施某些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本地内容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限制和出口限制)。当外国投资者的义务是强制性的或与获得利益(即奖励)有关时,禁止采取这些措施。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规范了激励措施,其中禁止某些类型的出口补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如果越南违反其对世贸组织的任何承诺,越南可能会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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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双边和多边协定
越南还通过国际投资协定履行义务——越南签署了62项双边投资协定,其中49项有效;签署了26项带有投资条款的协定,其中20项有效。后一类包括双边投资协定中常见义务的条约(例如,具有投资章节的优惠贸易协定)。具体包括:以本国在越南FDI总额中所占份额衡量的Zui大母国的国际投资协定(韩国-越南投资协定,2003年),具有广泛区域覆盖的国际投资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18年),以及Zui近的国际投资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0年)。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越南生效。
2019年6月30日,越南与欧盟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该协议涉及程序的实质变化:引入所谓的投资法院系统(ICS),来取代投资仲裁解决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投资法庭系统包括一个初审法庭和一个上诉法庭。当事各方指定的仲裁员(由争端各方选定)由缔约国指定的法庭成员取代,轮流分配具体案件。
越南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了便利。迄今为止,它已在8起公开的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成为被告,其中3起已被裁定有利于国家,一起有利于投资者,一起已解决,一起中止,还有两起仍在审理中。越南不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公约的成员。为了防止未来发生争端,并保留现有投资,越南已开始实施投资者申诉机制。投资计划部(MPI)领导了一个特别工作组,积极解决投资者的不满,特别是在与各省的互动中面临的不满。
越南目前没有参加世贸组织关于投资便利化促进发展协定的谈判。该协定侧重于投资相关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效率和有效性。它不涉及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和ISDS。
Conclusions
在越南,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 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具体服务具体承诺表)和越南签署的其他国际或双边条约;
2)越南国民大会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的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企业法》);
3)越南国民大会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的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投资法”);
4)越南国民大会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的第54/2019/QH14号证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2019年证券法》);
5) 《外汇管制条例》;
6) 适用于某些受管制地区(如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的外国投资的其他具体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