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的委托检验应附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有关单位文件;
注:样品不足三倍量不能留样,委托方应在委托书或申请书备注中注明“样品量不足三倍,不申请复验”,盖章或签字5.申请委托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检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涉案等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委托书”中注明“不申请复验”,
并写明要求检验的项目。 检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效期、生产单位,以及特殊储存条件等。涉案等特殊情况的样品标签可适当从简,但需书面说明原因。
6.送检登记注意的事项 申请委托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了解样品特性,熟悉资料内容,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书,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索要收检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