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receiptfor the goods)。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物权凭证(documentof title)。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亦可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叙作押汇。至于记名提单,由于不能转让和流通,故不能视作物权凭证。
(3)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他们之间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依据。
2、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一般包括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1)提单正面内容: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收货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及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2)提单背面的条款。各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其背面条款规定不一。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国际上先后签署并生效了下列三个国际公约。
1)1924年8月2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在99个国家生效。
2)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在32个国家和地区生效。
3)1978年3月在汉堡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汉堡规则》有34个缔约国,于1992年生效。
上述三个公约签署的时代背景不同,内容有差别,加之参加公约的国家不一,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也就有差异,但以《海牙规则》为依据的居多。
为了适应国际海运技术和运营方式的Zui新发展,提高货物运送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颁布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在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称为《鹿特丹规则》。目前该公约签约国达到24个,但尚未正式生效。《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3、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on boardB/L)是指承运人在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该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还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提单签发日期即为装船日期。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准备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将来货物能否装运,何时装运,都很难预料,买方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等批注的提单。例如“3箱有水渍”“2箱破损”等。
(3)根据提单抬头人不同,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
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写“来人”(bearer)。这种提单可以转让,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凭人,只凭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实际较少应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order)或者“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通过指示人的背书,可以转让,又称为可转让提单。
使用过程中,指示提单背书方式又有“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之分。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需列明被背书人名称。不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Zui多的是“凭指示”(toorder)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B/L)是指轮船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出现“在某地转船”的字样。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托运人就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方能结汇。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需在中途其他港口换装另一船只运往目的港,有的甚至换船不止一次。第一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包括全程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
联运提单(throughB/L)是指海陆、海空、海河等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并负责代办下程运输手续,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的区别在于前者于转船,后者可在中途转换其他运输工具。
(5)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提单(liner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上通常注明“一切条件、条款和免责事项按照某某租船合同”字样。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有时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6)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全式提单(long formB/L)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有背面提单条款的提单。背面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简式提单又称略式提单(short formB/L),是指省略了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简式提单的背面无条款,只在提单正面列出必须记载的事项。
(7)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original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提单上必须标有“正本”(original)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
副本提单(copy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仅供工作上参考使用的提单。一般注明“副本”(copy)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