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22年9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6日予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废止。
过境货物含义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新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什么是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过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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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mafei、hailuoyin、kekayin等毒品;
(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六)外来入侵物种;
(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
(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注意:禁止过境的货物,由原办法的4条,增加到新办法的10条,蓝色文字为新增。
过境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过境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规定。
运输动物过境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路线运输。
3.过境动物以及其他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过境货物,应当从指定的口岸进境。
过境货物依法需要检疫的,应当在检疫合格后过境运输。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方可运输出境。
过境货物不得与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混拼厢式货车或者集装箱进行运输。
4.过境货物运离进境地后、运抵出境地前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
过境货物应当在经海关指定或者同意的仓库或者场所内进行换装作业,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地点进行换装作业。
5.具有全程提运单的过境货物,境内运输期间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一次性向进境地海关和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以及换装手续。
二、过境货物进境时需要提供哪些单证?
1.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2.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4.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海关小贴示
需要注意的时间节点有哪些?
1.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3.过境货物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合肥海关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