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责任
索赔除天灾原因外,一般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索赔是交易一方由于对方违反贸易合同而遭受利益的损害,请求违约的一方赔偿所受损失,或者是指货物自出口商交给进口商期间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短损等,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与国际法律、惯例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于违约行为的区分有不同的方法,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不同的责任,以及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都有不同的规定,为维护我方的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订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并在合同的履行中加以正确运用,是十分重要的。
2、索赔
(1)索赔种类
1)对卖方的索赔。由于卖方违约而造成的买方的损失,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例如卖方未及时备好装运合同所要求的货物等。
2)对买方的索赔。对买方的索赔较少发生。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尤其卖方已根据合同备货而买方拒不开证,该货的专一性又强,以及买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将货物转口至卖方限制的其他地区等,则会构成卖方对买方的索赔。
3)对船公司的索赔。即运输索赔,包括船公司迟发船,运输途中出现货损、私自改线绕航推迟船到目的港时间、短卸等。
4)对保险公司的索赔。凡发生在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2)索赔的方式
1)要求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或补足合同数量。
4)要求减价。
5)赔款。
6)退货还款。
(3)索赔的时效
索赔的时效是指索赔一方向违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如果逾期索赔,对方可以不予赔偿。索赔一方应尽快于发现索赔原因之后提出索赔,以免耽误时间。
1)向卖方索赔的时效。
2)向承运公司索赔时效。
3)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效。
(4)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
1)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2)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3)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