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 SVHC认证1907/2006号法规介绍
一、REACH代表欧共体条例1907/2006号(REACH法规)生效于2007年7月1日,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它也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国家,因为它也被纳入欧洲经济区协定。
二、REACH法规旨在改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使其免受化学品的潜在风险,一方面,这应通过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来实现另一方面,高度关注的物质将逐步被其他合适但危险性较小的物质取代,为实现这一目标,REACH法规的核心条款涵盖以下关键方面:
1、登记物质的义务,包括物质属性的详细信息,以建立物质数据库;
2、在供应链中分享有关物质特性和风险管理措施的信息的义务;
3、成员国对这些物质的评估;
4、确定某些物质的限制或*;
三、根据“无数据,无市场”原则,REACH法规规定的物质只有在事先经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注册后才可以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投放市场。注册的义务在于欧盟内部物质的制造商,和/或从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进口欧盟/欧洲经济区的进口商,注册物质时,必须注明其成分和性质,并提交化学品安全报告,后者包含对物质的暴露途径*,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的描述,并基于此处理这些物质时的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建议(如果适用)。
1、在确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品时,REACH明确提及“CLP法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第(EC)1272/2008号法规)的标准,如果某种物质是危险物质,其物业和任何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必须编制在安全数据表中,该数据表必须在整个供应链中转发。
2、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提名其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协调评估这些物质,在此评估过程中物质的优先次序是基于风险驱动的方法- 即评估与风险高相关的物质,物质的风险取决于其特性(例如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暴露途径或整体生产或进口量。
3、根据评估结果,并根据REACH法规的规定,物质可能受到限制或*程序,限制可能包括制造,投放市场,或单独使用某种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程序旨在确保与高度关注物质相关的风险得到妥善管理,并逐渐用其他合适的替代品替代这些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