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规管活动类别
香港金融牌照制度的目的在于管制10种受规管活动,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业务需要申领金融牌照,10中规管活动类别内容如下:
第1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交易
第2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受规管活动: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受规管活动: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受规管活动: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受规管活动: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受规管活动: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类受规管活动: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类受规管活动: 提供资产管理
第10类受规管活动: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需要持牌的对象
香港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均被称为“中介人”,就发牌而言,不管是中介人还是中介人的持牌代表、业务代表等人员,均需要申领牌照后,方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内容。因此,香港金融牌照持牌对象分为法团和个人两种:
法团
持牌法团:获发牌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短期持牌法团:可在不多于三个月的期间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3/7/8/9类除外)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注册机构:获得持牌的认可财务机构(即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个人
负责人员:指本身是持牌代表,并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6条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以监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
持牌代表:为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个人。
临时持牌代表:为获得临时牌照的法团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个人。
短期持牌代表:为获得短期持牌法团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个人。
金融牌照获取方式
在香港,根据机构对象的不同,获取牌照的方式也不一样,一种是申请领取牌照,一种是注册牌照。
领取牌照
假如并非是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领取牌照:
1) 是在香港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
2) (不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法团,而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便构成某类受规管活动;
3) 若你以个人身份为你的主事人(持牌法团)就任何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则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你所隶属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此外,如果你是该法团的执行董事,你亦需要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简而言之,在香港经营受到规管的业务活动时,不管是香港的法团还是海外注册的法团,不管你是法团的业务员还是代理人,甚至是法团的执行董事,都需要领取牌照方可进行受规管业务活动。
注册牌照
认可财务机构:指香港《银行业条例》第2(1)条定义的认可机构(即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假如你是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注册牌照:
1) 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但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受规管活动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注册机构;
2) (不论由你本人还是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你提供的任何服务,而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某类受规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注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