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本及创业资金法团是否要领取牌照或注册
任何公司如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其股份或债权证便不包括在“证券”一词的定义内。因此,纯粹就不涉及证券的“私募股本”或“创业资金”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是无须符合有关的发牌规定的。也就是不需要申请牌照也可以进行对私募股本和创业资金的投资相关业务。
法团申请金融牌照条件和要求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所谓一般性适当性规定,就是指不管是申请或注册哪个类别的受规管活动都会考虑的准则。而在具体上,每个受规管活动又有自己独特的规定,下文仅说明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内容。
法团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或注册,香港证监会考虑其是否符合适当人选的资格,考虑的事项有如下内容:
1)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2) 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3) 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
4)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以上是香港证监会在处理每宗牌照或注册申请时的主要考虑准则。
财政资源
你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就你所申请获发牌照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将你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指明的有关金额。假如你就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提出申请,你应该维持的Zui低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将以你所申请的有关受规管活动规定金额中的Zui高者为准。
下面是持牌法团就每类受规管活动所维持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Zui低数额的摘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