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进口范围
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包括: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列入我国允许使用目录的;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国家标准的。
请注意,如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相应许可证。
二、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如有),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应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三、进口与销售记录
进口商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或至少保存二年(对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
四、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依据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双边协议、公告列明的适用标准、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标准、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以及贸易合同中更高的技术要求。
深圳中外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务必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政策的更新变化,及时调整业务操作,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