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第24号公告,宣布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检验机构,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公告明确,广州海关将被增加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的实施机构。
根据公告,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将由广州海关负责实施法定检验。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仍按现行规定进行检验。企业需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批复意见及相关贸易单证向海关申报,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为广州海关所属现场海关。
广州海关将依法对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入境验证监管,确保实货与批复意见中的信息相符,并检查是否存在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心脏起搏器。对于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需要抽样送检的,将按照规定执行。
对于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心脏起搏器,广州海关将依申请出具相关证书;若检验结果与批复意见不一致或属于禁止进口的,海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告还明确了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定义,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并获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件的进口心脏起搏器。
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对心脏起搏器等医疗器械的需求,提高通关效率,也体现了海关总署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积极支持和推动。
该公告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企业和个人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确保业务合规,共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医疗健康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