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Zui新QFLP政策的解读
2021年的《试点办法》相较2017年的版本进行了大幅简化,仅规定原则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鉴于条款较为简单,也未出台配套的操作指引,实操性较弱,赋予主管部门较多自由裁量权。故以下关于深圳QFLP政策的解读仅作为参考,实践中须根据个案与主管部门密切沟通,以主管部门解释的口径为准。
(一)设立流程、注册地、名称
1、设立流程:若在境内已经设立了一家QFLP基金管理公司,则可直接出该管理公司发起设立QFLP基金;否则须先设立一家OFLP管理公司,再由该基金管
理公司设立QFLP基金并负责QFLP基金向境内外投资者幕集资金,进行投资及退出的工作,(1)QFLP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该流程适用于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若纯粹为内资则按照中国境内一般管理人的设立流程即可):
(2)QFLP基金设立流程
名称应当加注“私募”字样2、注册地和名称:QFLP基金管理公司和QFLP基金注册地均应在“深圳”
(二)注册资本
1、QFLP基金管理公司:
无特殊要求,但应符合中国境内一般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如:
(1)确保有足够的实徽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2)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25%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2、QFLP基金:
无特殊要求。
(三)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四)投资人
(1)应当以货币出资,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2)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3)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5)基金管理人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
(6)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无特殊要求,但应符合中国境内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五)高管人员
(1)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勤勉尽责要求: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的机构兼职;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精力;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3)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风控合规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4)不得存在以下情形: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Zui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六)经营范围
1、QFLP基金管理公司: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股权投资咨询。
(1)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投资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dazongjiaoyi、协议转让等(3)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4)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七)禁止事项
(1)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
(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2、OFLP基金:
(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
(2)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八)审批机制
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金融局,采用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市金融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合作区管理局、人行深圳支行、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等单位)。
拟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企业由前海地方金融局协调相关试点工作。
(九)外汇管理
QFLP基金管理公司和QFLP基金均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