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QFLP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海南QFLP基金)。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申请资格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Zui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要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并提交相关资料。
海南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为符合该部门、该地区、该园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运作
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A.企业名称;
B.经营范围;
C.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D.增加或减少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
E.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F.变更管理人员;
G.公司分立或合并;
H.解散、清算或破产。
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要每半年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以下重大事项:
A.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B.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C.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项目退出及分配
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
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