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在国际的文化、经济的交流不断加强,来自中国的企业与投资者纷纷“走出去”,进军海外市场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海外企业与投资者前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香港作为全球Zui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大量适合商业发展的条件,如极低的公司税率,简单的公司注册及维护流程、方便快捷的国际货币收付兑换服务等。而这些优势也成为吸引全球客商(包括大量内地客商)注册香港公司,依托香港公司开展国际商业活动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导致其实行的法律条款也千差万别。为了协调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体系差别,使不同法律体系对同一既定事实达成共识和承认,对某一特定事物进行双方承认的法律公证极为必要。
随着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全球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离岸公司作为世界经济力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也不可避免的加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但商业世界变数众多,且涉及到不同文化、不同背景之间的合作,纠纷和冲突在所难免。在这些冲突和纠纷中如何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唯一的保障就是各国实行的法律体系。
通常来说,离岸公司公证广泛存在于需要对自身合法性进行自证的场景中,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国内进行法律程序,需要提供该境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且这些文件都必须为公证认证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而对于离岸公司认证可能出现的应用场景,则包括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诉讼、仲裁、投资、成立办事处及合资企业、其他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申请香港银行账户等,各类需要进行主体合法资格认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