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有关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章程;
3.属二人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资企业的需另附共同投资合同;
4.董事会名单(如不设立董事会的,须设立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监事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境外投资者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台港澳地区投资者须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属公司投资的公证资料须反映出公司法人及股东成员姓名、股权结构1;
9.外请表;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0.外资企业使用的厂房或办公场地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及其物业产权证书复印件;
11.如涉及境外人民市方式出资需提交如下资料:a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b资金用途说明
12.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生产型、餐饮类或大型服务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